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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不忘优化政采营商环境 看全国十地如何出新招

2020-05-1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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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还在持续中,一季度我国GDP下降6.8%,为1992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目前各地正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进程。政府采购作为我国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调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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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还在持续中,一季度我国GDP下降6.8%,为1992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目前各地正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进程。政府采购作为我国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调控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此,在政府采购领域,疫情期间如何优化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激发复工复产积极性,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地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正在行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了全国十地的做法,让我们看看疫情期间,各地如何优化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出台了哪些措施?供应商可以得到哪些实惠?

 

(北京 上海 深圳 浙江 江苏 山东 湖南 河北 四川 福建)

北京市

鼓励非公开招标 加大中小微企业采购力度

 

2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针对非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

 

1)各单位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确保评审专家符合北京市疫情防控“隔离”相关规定。

 

2)鼓励实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鼓励各单位根据适用情况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减少人员聚集,缩短采购周期。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类项目,可参照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2月7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核心是疫情期间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1)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原则上应优先选择中小微企业供应商。

 

2)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

 

3)鼓励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4)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上海市

帮助供应商渡过难关

 

2月14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核心要点如下:

 

1)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开标、

 

质疑、投诉、签订合同等原则上都采用电子化方式。

 

2)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采购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做好项目策划、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办理审批审核、公示公告等准备工作,以便疫情防控结束后采购项目迅速启动。

 

3)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优先通过电子集市实施采购。信息系统运维、物业管理、道路养护等项目的服务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酌情按规定续签合同。

 

4)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考虑和接受。供应商提供证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向财政部门报备。

 

5)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可能面临的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依法合理设定提供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等的时限,在非紧急的项目中可适当予以延长。上海市财政局将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6)大力精简材料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大力精简采购文件以及对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的材料要求,不得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证明等材料,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法定情形除外)。

 

7)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或者纸质采购文件。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收费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的保证金因履约周期过长等因素造成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的,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换。

 

8)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大首付款比例。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按约定尽快支付合同款项。

 

9)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深圳市

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

 

3月26日,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深圳市政府采购落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实施细则》,核心内容如下:

 

1)对小微型企业在评审过程中给予10%的价格扣除。

 

2)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在采用综合评分法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增设“疫情防控”评分项,分值5分(项目总分100分),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此评分项中满分为3分,稳岗企业此评分项中满分为2分。具体按以下方式评分:1.纳入全国性名单或地方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保障企业”);2.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的企业,即投标前一个月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不低于2019年12月同口径人数80%(含)的企业,视为稳岗企业。

 

3)简化证明材料。一是取消社保证明。对于评审时需考察人员情况的项目,投标人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二是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已到期的(到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视同在有效期范围内。该标准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4)规范保证金收取及促进履约。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非现金方式;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对上述企业加大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

 

5)加强供需对接。一是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应急(防疫)物资采购专栏”,公开防疫物资供给企业的具体联系方式,各采购人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应急(防疫)物资或服务;二是政府采购网站开设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各采购人一揽子公开全年或季度采购意向;三是设立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办理窗口,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浙江省

资金支持企业 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有处罚

 

2月25日,浙江省财政厅又发布了《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一、建立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不得低于10%预付款比例。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

 

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者减少预付款担保。

 

二、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采贷、履约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引入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做到线上与线下并举,实现全省全覆盖。

 

三、优先采购创新产品

 

积极落实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产品,优先通过制造(精品)馆进行采购,全面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比例,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1)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2)采购单位应及时支付合同款。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五、对不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力度

 

1)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采购资金支付依据的合法性、合理性。

 

2)完善采购合同电子档案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备案的及时性,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采购合同备案信息的抽查审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不合规的条款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充实合同备案抽查审核力量。

 

江苏省

留采购份额 免投标成本

 

2月25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1)加大对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比例

 

鼓励采购人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

 

2)优先选择小微企业

 

在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名单标注小微企业,鼓励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供应商。

 

3)免收投标保证金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的前提下,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成本。

 

4)给予履约支付支持

 

鼓励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5)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6)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或者纸质采购文件。

 

山东省

采购资金支付从30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3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1)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效率最高的审核流程,全面推行“一网备案、一日办结”。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资金支付时间由收到发票后30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2)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

 

3)积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继续发挥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的助推和帮扶作用,鼓励更多符合采购政策条件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采购人将采购预算中不低于30%的比例专门授予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企业。凡采购《山东省政府首购创新产品目录》内同类产品且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4)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供应商可以在平台上一键发起政府采购贷款意向,选择不超过三家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洽谈,择优确定融资机构。

 

湖南省

供应商资格审查采用“承诺+信用管理”方式

 

1)各采购单位疫情期间到期的服务合同,供应商已复工复产的,可延续执行。疫情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在1个月内签订疫情期间的补充合同。

 

2)疫情期间不能暂停的项目,采购单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自行推荐评审专家。

 

3)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政府采购意向,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

 

4)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对其报价给予3%的价格扣除。

 

5)鼓励采购单位在疫情期间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按标准减半收取。

 

6)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领域融资难的问题。已复工复产的供应商可凭省本级的合同进行融资,各市州应充分发挥湖南省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工作。

 

河北省

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表

 

3月23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网上的运行机制。

 

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向供应商提供各类政府采购信息。2020年12月底前,河北省本级试点;2021年,省本级全部实行;2022年前,各市县(区)全部实行。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川省

减少占用供应商资金

 

2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

 

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

 

福建省

严禁向企业转嫁费用

 

3月18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核心内容如下:

 

一)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

 

1)简化资格证明材料。本年度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

 

2)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原则上应当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需要确需收取的,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率原则上不得上浮。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给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0%以上的预付款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促进中小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1)加大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份额比例。鼓励采购人在预留30%以上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预留比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情况应当随部门决算报告公开。

 

2)加强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推介。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统一开辟专栏,支持供应商对优质产品进行介绍,促进供需双方对接。通过特色场馆、加挂标识等方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推荐,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

 

3)减免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免收中小企业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交比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上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5%以内的差异化支持。

 

4)运用信息技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实现远程开标、异地评标和在线质疑等功能,为中小企业参与异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5)严禁转嫁费用。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评审专家报酬和代理服务费用等,合理确定采购预算。除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禁向中小企业变相转嫁评审专家费用。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价,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不得在收取标准以外收取其他费用。

 

(备注:以上的这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办法,针对的是疫情期间的措施,一般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修霄云 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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