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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迎来大考,欲实行记分考核

2020-05-1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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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就《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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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就《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代理机构在海南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基础知识测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海南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全面施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登记信息后,再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注册备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及密码在备案成功后即可启用。

  《征求意见稿》要求,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其专职从业人员需参加海南省财政厅组织的业务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对于考试合格人数(不低于8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笫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条件,省财政厅应暂停其网上操作权限,合格人数达到5人后,恢复权限。考试未合格人员,可重新补考,两次考试间隔期不少于10天,6个月内重新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每家代理机构每年应至少有5名专职从业人员脱产参加集中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16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半天最多计4个学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对在海南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实行记分考核。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周期记分总分为12分。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记2分、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并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送达至代理机构,整改时间为6个月。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记满12分的,第二个记分周期整改时间为12个月。财政部门将把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海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迎来大考,欲实行记分考核

 

附原文

 

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和在海南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上岗职责。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业务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代理机构实施记分考核和处理处罚。

 

第二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基础知识测试,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六条 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完成登记、备案方可在我省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登记、备案全面施行无纸化。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登记信息后,再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_hainan.gov.cn)注册备案,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账号及密码在备案成功后即可启用。代理机构登记、备案时需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及所在代理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开评标室照片、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应对登记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更新至我省代理机构备案库。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登记和备案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可承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连续24个月无承接任何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可注销其“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账号。

  第十条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并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其专职从业人员需参加海南省财政厅组织的业务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国家和海南省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如规范性制度基本知识、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基本流程等。

  第十二条 对于考试合格人数(不低于80分,满分为100分)未达到5名的代理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笫五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条件,省财政厅应暂停其网上操作权限,合格人数达到5人后,恢复权限。考试未合格人员,可重新补考,两次考试间隔期不少于10天,6个月内重新补考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将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全流程、各环节,建立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单位内部日常学习和集中专业培训等。单位内部学习活动由代理机构自行组织,集中专业培训由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力量组织。

  第十五条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代理机构人员培训,鼓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与政府采购政策业务相关的专业培训。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参加集中专业培训合格结业的,应取得培训证明。培训证明应如实记录培训人员信息、完成培训的内容和学时。

  第十六条 每家代理机构每年应至少有5名专职从业人员脱产参加集中专业培训,每人培训课时不少于16个学时。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每半天最多计4个学时。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保存单位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档案,每年3月底前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一栏上传更新上年专职人从业员培训信息。

 

第四章 记分考核

 

  第十八条 记分考核是对代理机构在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执业行为进行量化比较的管理措施。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记分和专项检查记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记分考核工作。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和整改情况将统一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记分考核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周期记分总分为12分。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本办法施行之日算起;本办法执行之日后备案的代理机构,记分周期从备案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分值,依据轻重程度,分别记2分、3分、6分和12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具体记分情形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记分。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情形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记分生效日期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发现问题或对违规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一个记分周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2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记分时,通过“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向被记分代理机构发送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并进行整改。省级财政部门开具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3)送达至代理机构,整改时间为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整改计划内容应注重实效,查漏补缺、改进不足,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连续在两个记分周期内出现记满12分的,第二个记分周期整改时间为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记分考核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委托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向省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详见附件4),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每次验收间隔期不少于3个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我省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定期专项检查,拟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和检查工作底稿,成立检查工作组。各级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其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开展一次,抽查比率不低于本年度实际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总量的25%;日常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抽查。

  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代理机构记分考核的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营业场所、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操作等,具体为:

  (一)代理机构登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二)营业场所情况。包括是否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录音录像等设备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三)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从业人员的数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包括建立健全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执行情况等;

  (五)业务操作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进口核准、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信息公告、保证金收取及退还、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各环节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每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增减检查项目,编制专项监督检查的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至少提前3天向被抽选检查的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代理机构应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准备检查所需资料。

  检查工作组应当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对代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应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意见。代理机构对检查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写明意见,并提供证据交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代理机构没有按要求如期完成整改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暂停其“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账号使用权限6个月。暂停期满且整改合格后,恢复其账号权限。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委派的检查工作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不得借检查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检查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检查工作组成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工作组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开公示对代理机构的处理处罚结果,供采购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处理处罚结果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海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琼财采〔2018〕83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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