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降低供应商的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一是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取消投标保证金并减少履约保证金,要求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对能够通过信用机制约束供应商诚信履约的,可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比例收取。二是减少供应商人力成本,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取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授权代表提供本人劳务合同或社保证明等材料;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三是减少供应商投标资料,对于能够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投标信息,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对于供应商已按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四是减少供应商等约时间,要求采购人提高办事效率,压缩政府合同签订时间,由法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后30日内签订,压缩至10 个工作日内。五是提前支付合同款,要求采购人在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六是加快资金支付进度,要求采购人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情况下,付款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第二,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该市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形式,要求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是不得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是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三是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中标、成交后设立分支机构;四是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五是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是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七是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在法定政府采购媒体发布供应商投诉受理渠道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供应商投诉,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严重失信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疫情防控的同时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一是率先打通应急采购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印发《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物资采购工作的通知》,将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列入紧急采购事项,并将疫情防控物资纳入潍坊市计划统筹,统一组织货源和调拨分配,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二是采取“不见面”方式办理采购业务,通过信息平台办理政府采购备案、审批、核准事项;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信息工具办理沟通咨询事项;通过快递方式办理供应商投诉和履约保证金退还等事项。这些举措为供应商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有序恢复采购活动,随着疫情防控响应的不断降级,在提醒采购人继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有序恢复采购活动,确保供应商适时参与政府采购。四是及时清退履约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清退履约保证金力度,通过电话、微信、发函等方式,督促各当事人及时做好投标保证金清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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