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 08:4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通知》规定,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明确供应商投标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有效期内撤销文件”“无故放弃中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不交履约金”“不签订合同”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采购人按照约定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通知》还指出,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供应商失信行的惩戒力度,对未履行投标承诺函约定的供应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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