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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2019-11-04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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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9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
正文内容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9〕9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地区〔2019〕1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

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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