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10-88696946
主页 > 专题资讯 > 政策法规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2020-02-02 22:03
打印
收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正文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为你推荐

投标提示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