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
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
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陕西省财政厅结合该省实际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5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卖场等小额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密项目除外)。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响应),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通知》强调,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的采购项目按照下达的采购预算金额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预算单位在备案采购计划时需提供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后,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应发布采购意向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通知》指出,将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今年选择部分省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试点单位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公开采购意向。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021年各市(区)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由各市(区)自行确定。2022年1月1日起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采购意向公开;有条件市县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此外,《通知》还要求,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各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各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陕西分网公开(http://www.ccgp-shaanxi.gov.cn/)。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