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强:应建立合理的PPP投资退出机制
2017年03月16日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带来了建立PPP退出机制的提案。
贺强认为,PPP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微观层面的具体贯彻与落实。PPP模式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资金,提高运作效率,给民营资本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民营化,而且可以使公私之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但是,也应当看到,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周期长,运作不确定性强,经营风险大,业绩见效慢,公私关系可能产生分歧。因此,许多民营主体在投资PPP时会产生一定的顾虑,从而影响PPP的推广。
贺强提出,为了消除民间主体的顾虑,调动投资的积极性,应为PPP投资设计合理的退出机制。一是可以考虑由政府批准,发行可上市交易变现的PPP债券。二是在条件成熟时,许可发行PPP 可转换债券。在持有期内,债券可以转让变现。债券到期可以还本付息,也可以按一定比例转为股份。三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PPP项目公司,如果运作规范,且具有一定的业绩支撑,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在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对于业绩暂时达不到交易所条件,但是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公司,也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四是在政策上允许股份制PPP项目公司发行可转让优先股。
他认为,建立PPP退出机制,可以使民间投资者自由进出。看好PPP项目,可以扩大投资,长期持有;不看好项目,或者急需资金,随时可以退出。由于有了完备的PPP退出机制,可以在交易市场中转移风险,不仅能够避免将PPP投资风险转嫁给政府,也有望解决民间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增强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提高民间投资的信心,使PPP项目获得长期持续资金的支持,扩大PPP投资的范围。
王泽彩:政采“放管服”必须强化制度供给
2017年06月21日
一是下放审批权限,重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制度。
公共产品和服务具备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离不开政府。但必须认识到,政府绝不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唯一生产者。新时期,政府应该更多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扮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间接提供者,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实践中,一些地方受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复杂、审批周期长因素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效率受到影响。将审批权限下放并改为事后备案,还权于采购人的同时增强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提升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
二是强化监督管理,注重提升激励相容制度效应。
政府采购制度旨在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行以来,节约财政资金效果明显,但也存在部分“天价采购”、“虚假采购”、“黑心采购”案例,反映出政府采购体制中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隐藏的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经济学中,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通过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来得以解决,即通过优化制度设计,使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一致。为了政府采购中的种种问题,政府除了要继续加强监管外,还应该设置激励相容机制。例如建立采购卡制度,全面、透明记录各项采购明细;也可以优化招投标制度设计,例如探索实行中标价格基础上的“二次竞价”制度,要求采购人在有限供应商范围内对同一品牌进行二次比价,实行同规则、同质量产品价优者胜出,使供应商在可接受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供货价格。
三是服务项目全生命周期,根治中梗阻顽症。
政府采购制度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中梗阻”顽症。要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就要睁大眼睛盯住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从制度上,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等要建立全过程管理措施,实现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转变。从执行上,要在透明度上下功夫,做到政府采购全程“阳光化”运行,并辅之以畅通的举报渠道。
(作者: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研究院 王泽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