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份《决定》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实现“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和“执行之律”。《决定》在总论部分高度凝练的十三个显著优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的根本保障所在,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所在;《决定》在分论部分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描绘了三步走的总体目标,从逐步实现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到制度更加完善,最终实现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为实现“中国之治”制定了“执行之律”。从《决定》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治理主体间的协同以及制度体系的完善,只有充分发挥党的坚定领导力,治理主体间的全面协同力,制度体系的动态执行力以及制度设计的持续创新力,才能有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伟大目标的早日实现。
一、党的领导是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制度和全面领导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领导制度。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坚定领导力是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决定》不仅突出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领导地位,还着眼于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二是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三是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四是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各项制度;五是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六是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这是构成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基本要素,也是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动力。因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步走”战略,必须全面建设、始终坚持、不断完善发展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坚定领导力,才能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治理主体间的全面协同是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
《决定》指出:“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因此,制度的有效执行不仅需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不断完善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制度,更需要上述党和国家机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在制度执行中尽职履职、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形成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全面协同力,充分彰显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全方位的“显著优势”。特别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制度坚持、完善、发展和执行的核心主体,其全面协同力是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力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系统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紧紧围绕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成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履行好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是我国的重要制度,国家行政管理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大职责,只有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从而提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协系统要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责任,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效能,突出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法治体系也是我国的重要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职能职责,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突出政治监督,强化日常监督,构建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保障国家治理各项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切实得以坚持巩固。
三、制度体系的完善是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有力保证
《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不仅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有力保证。除了上述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等根本制度,政治协商等基本制度以及政治体制、法治体系重要制度,在《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坚持和完善”还包括我国的文化制度、社会治理制度、军事制度等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及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具体的重要制度,如我国的经济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十三个“坚持和完善”不仅在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上相衔接,还在统筹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统筹制度改革和制度运行进行了多重统一。制度体系不仅需要坚持和巩固、完善和发展,更需要激发制度活力,通过以人民为中心制定制度,以公正为准则执行制度,以科技创新为手段赋能制度,以约束权力完善法治为目标神圣制度,全方位优化制度设计和执行流程,发挥制度体系的动态执行力和制度设计的持续创新力,真正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总之,《决定》提出的十三个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为实现中国之治开启了“制度密码”;而坚持、完善、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党的坚定领导力、治理主体的全面协同力、制度体系的动态执行力和制度设计的持续创新力,则为通往“中国之治”制定了“执行之律”。在党的领导下,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坚定制度自信,提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项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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