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释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并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等13个方面的制度作出战略部署。今天,我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个主题全面解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
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要求和总任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是一个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党要提高自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必须要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出的总要求和作出的总部署,核心在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更多强调的是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要求是历史的必然。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重点在有法可依。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其中有三部组织法和一部选举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和职能、全国和地方人大的选举程序作了法律规定。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随后我们开展了各项立法工作。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随后又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各项法律。1996年合并了这些法律,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7年对1979年刑法作出修订。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本身也要协调,不能法出多门。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把法治建设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转向法律实施。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虽只是一字之差,但内涵更加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子体系。全面依法治国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我们只有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把各方面的工作有机串联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要更加重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从实践中来看,我们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际上它重点强调的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有法可依,或者是有一个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不能把这些法律付诸行动,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法律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4方面举措,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有利于更好处理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至此,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2002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依宪治国”概念,并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一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对“依宪治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任务,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政策和行动纲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注重法治建设的宏观指导性、政策统筹性以及制度有效性。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引起了制宪者的高度关注。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宪法的颁布,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共同奋斗获得了伟大胜利的一个成果,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法颁布以后,宪法所规定的任何条文就都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起来。不是的。宪法一方面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奋斗,另一方面给了我们目前的奋斗以根本的法律基础,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在宪法颁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
1982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前三部宪法在实施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高度予以重视。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宪法实施对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了新宪法,中国共产党也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重申现行宪法关于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进一步重申要在“宪法实施”上下功夫,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三)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强调“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一步指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违宪问题得到纠正,这也是满足宪法全面实施的要求。
(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最重要的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强调“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一)科学立法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规定明确地将科学立法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
(二)民主立法
制定1982年宪法时,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宪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公布法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做法逐步成为一种制度化安排,并最早在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中作出规定。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新闻媒体上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立法调研、座谈、论证等工作,探索建立立法评估机制。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从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开始,建立并实施法律案通过前评估制度,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迄今公布法律草案80余件次。
(三)依法立法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相并列。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五)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合规意识。
四、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同时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系统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与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五五改革纲要”提出的65项改革举措构建十大体系,涉及人民法院工作机制、诉讼程序、队伍建设、科技创新等各个层面,是未来五年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依据和关键抓手。
(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分为4个部分,共23条,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牢牢把握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着力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不断提升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五、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一)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二)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专门对建立这一制度作了说明,突出强调“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公益诉讼检察立法保障,2015年7月作出决定,授权在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2016年11月审议试点工作中期报告;2017年6月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建立这一制度;2018年10月、2019年4月又将公益诉讼检察职权写进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健康发展,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受到广泛关注。
201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这是2017年6月27日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两高”共同出台的首个司法解释。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双方就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诉前和诉讼程序促进法治国土建设,达成多项共识。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全面总结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是其中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为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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