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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弘扬宪法精神 内化制度自信

2019-12-23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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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弘扬宪法精神 内化制度自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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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焦洪昌:弘扬宪法精神 内化制度自信

                            

     


     

  •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方面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具有中国话语特色。原来我们讲的一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国家法的体系;还有一个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要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把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律体系统合起来,因此我们形成了法治体系这样一个概念。法治体系,既包含国家法律体系建设,比如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保障一整个完整体系;同时,它也包括了我们党内法规立改废释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这个总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宪法在我国国家法治体系建设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所以,把宪法实施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宪法的重要性

     

      我们先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宪法、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

     

      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毛泽东同志就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从总章程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描述,这是非常深刻的。

     

      邓小平同志也强调制度建设对一个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他提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他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这个最重要的命题进行了揭示。所以,我们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一个具体的实现任务抓手的时候,关键的是要把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怎么来实施宪法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来实施宪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来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来实施宪法。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过打击犯罪,化解纠纷,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公平正义,把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通过司法程序和规则加以实现,也是实施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既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引领者,也通过支持执法、保障司法、领导立法来推进宪法的实施。同时,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上各方面形成了非常强大的宪法实施力量。

     

      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习宪法、尊崇宪法,把宪法作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也是在实施宪法,在保障宪法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不光是靠制度建设来完成,更重要的是要“外化于形,内化于心”,也就是解决人民群众对宪法的拥护和信仰的问题。当近14亿中国人民养成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习惯,这是一种非常伟大的力量。

     

      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在全面改革过程中要解决好宪法法律和改革动力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也就是说,我们要为改革提供宪法法律的依据。如果抛开宪法法律搞改革,最后必然使改革偏离方向,甚至即使有时当下改革成功了,但从长远来看它并不符合国家长远发展的目标和价值。所以,重大改革都要于宪于法有据。如果来不及修宪、修法怎么办?首先,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的改革进行单向的授权,通过单向授权解决改革的正当性、解决改革的体制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改革的重大授权已经有24项,这些单向授权对我国的改革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保障。

     

      弘扬宪法精神,内化制度自信,首先要解决我们的政治站位问题。政治站位高了,我们会形成统一的思想、统一的认识,而这些认识对实现我们国家的中期和未来长远的目标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学习宪法尊崇宪法弘扬宪法精神

     

      提高了政治站位后,如何学习宪法,如何贯彻制度?我们通常说三句话:读原典、通原理、究法意。

     

      第一个要求是读原典。

     

      读原典,就是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文本进行认真阅读、认真思考。同时,要将有关的重要论述、重要文件进行原原本本地阅读。通过阅读,提高对制度和法律的认识;通过知识认知,强化我们的内心。

     

      我们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我们制定了一部宪法,那就是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我们对其进行了十次修改。也就是说,宪法一旦制定出来,就要保持其稳定性、权威性。但是宪法也要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的过程中,宪法的修改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对宪法进行了十次修改。其中三次是大修改,即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大修改。其他的是:1979年、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2014年、201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五次修改。特别是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重新颁布了宪法的文本。宪法的制定、修改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确认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充分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建构了国家权力体系,形成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这部宪法由一个序言和四章组成。

     

      序言有13个自然段,把我们制定宪法的目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要实现国家任务的国内外条件,我国的历史以及宪法自身的地位和效力作了充分的表述。应该说,这个宪法的序言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是非常有特色的。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除了宪法以外,还有三部法律有序言,分别是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是一个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宪法最核心的精神和价值的体现。有人说,宪法的序言只是宪法正文前的一段说明性的叙述性的文字,不像条文那样有效力。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宪法是一个整体,无论是结构上分为序言和后面四章,还是每一个标题、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必要的存在,不能说这个有效力、那个没有效力。我国宪法的序言,也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力的。

     

      第一章是总纲。从宪法第一条到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把我们国家那些作为四梁八柱的东西都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里了。

     

      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宪法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其中,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规定了公民26项基本权利,从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十一条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条款。我们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后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样,宪法文本就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列举。这里也要特别提到一件事。在规定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的时候,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先规定国家机构再规定公民权利义务。1982年宪法修改时,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同志提出很多国家的宪法先规定公民权利再规定国家机构,他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查一下世界各国宪法有多少是先规定国家机构后规定公民权利,有多少是反之。后来,王叔文同志说,他们花了一个晚上的时间去查了111个国家的宪法,发现有101个国家是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10个国家后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胡乔木同志向邓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进行了汇报。邓小平同志说,“新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所以,1982年宪法做了一个结构上的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到了第二章,把国家机构放到了第三章。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我们强调公民的权利是宪法的价值、宪法的目标,而国家机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手段。目的和手段这个最核心的问题,在中国宪法的文本里有了这样一个变化。

     

      第三章是国家机构,从第五十七条到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了国家主席,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地方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等。所以,宪法按照民主集中度的原则,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建构了一整套国家机构体系。这个纵横严密的国家机构体系,对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人权事业,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规定了国家的标志。

     

      读原典,是对宪法的最基本内容要有所了解,通过真的阅读获得的知识,会形成我们对宪法的一个判断、一个认知。

     

      第二个要求是通原理。

     

      宪法,虽然是通过规范表现出来的,但它的背后是有很多法理在里面的。法理是什么呢?是建构一个国家的宪法、建构一个国家制度体系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说,最重要的体现在一个国家宪法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实质上构成了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基础。

     

      第一个原则,我国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我们1954年制定宪法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当时,毛泽东同志带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到浙江杭州的刘庄去起草了1954年宪法初稿的文本。这个宪法草案起草完了以后交给我们党内进行讨论,党内讨论完了以后又拿到全国进行讨论,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将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反映给宪法起草委员会,最后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后来,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主张、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最后转化成宪法修正案,这也是党的领导的体现之一。

     

      第二个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里面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里面“人民”一词一共出现了三百多次,我们的人大叫作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政府叫作人民政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叫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我们的地方机构叫作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说我们的国家机构、组织都冠以人民的名称。所以,有的学者提出来我们的宪法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民的宪法。这个宪法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解决一个国家权力归属的问题,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

     

      世界各国宪法其实都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主权的原则和实现,还不是一回事。人民主权通过什么来实现?我国人民是通过全国人大、地方人大这种代表制的方式来行使权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有很大的不同。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一院制,不像有的国家实行两院制。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基本上都是兼职代表,他们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把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见,通过提案、建议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第三,我们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密切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所有国家机关,也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所以党的意志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充分展开。第四,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各个民族、各个党派、各个阶层、各个地域的意见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最后集中起来。所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团结中国各民族、各地方、各方面力量的一种很好的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宪法既是人民的宪法,也是团结的宪章。

     

      第三个原则,保障基本人权。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最核心的功能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怎么保护公民的权利?通过开列权利清单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国家宪法不但保护公民的权利,还突出了一个概念,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入宪,可以说是我国宪法在价值观上一个重大的变化。从宪法发生学的角度来说,中国百年宪法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富强,更多的是要解决国家富强问题。然而,2004年我们修改宪法,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九字条款入宪以后,宪法的价值也应该说进行了一个校正。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和义务。什么义务?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既有不作为的义务,也就是尊重的义务,不侵犯的义务;又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也就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对于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以自由权为代表的权利,国家首先的义务是不侵犯,所以,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要有敬畏、有限制。那么,对权力的限制,就是对公民权利最好的保障。但是,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来说,不光是限制,国家还要积极作为,政府要通过“看得见的手”来加以保障。从这个角度来说,人权入宪,彰显了我们宪法的价值。

     

      人权入宪,对国家来说有什么作用?第一,中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入宪更强调了国家对公约忠实履行的责任。第二,宪法规定了公民权利,国家也发布了人权白皮书、人权行动计划,把中国尊重保障人权的事实向全世界宣告。无论是立法保护、行政保护,还是通过司法程序保护人权,都进行了昭示。同时,我们国家特别强调生存和发展权。生存和发展是最重要的人权。一个国家如果很多人还处于贫困状态,那么人权是没有办法保障的。故而有人说,贫穷是人权最大的敌人。所以,我国制定了路线图、时间表,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这是实现人权的一种国家决策和国家保障。此外,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另外,我们现在推进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对社会保障的提升,都是实现人权的关键。

     

      第四个原则涉及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合理分工。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民主集中制原则,既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也是国家机关的运行原则。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革命党取得革命政权非常有效的组织活动方式转化成了一种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组织原则,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最重要体现是什么?首先,解决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近14亿中国人民怎么来组建国家政权?人民通过直接的、多层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地方和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地方的国家权力和最高的国家权力。然后,由我们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机关,组织一府一委两院。一府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委是国家监察委和地方监察委;两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种监督是单向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不是一府两院来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宪法第三条还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我们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央政权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在中央和地方的授权上,中央授权省、直辖市行使普通国家机关的权力;中央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中央按照“一国两制”方针,授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的自治权。我们对中央授予的这些权力都有监督权,所以通过立法、行政、司法,通过党的领导,把中央统一的领导权和地方的权力进行有机结合。

     

      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是国家的组织原则,同时也是国家的活动原则。不管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都是按照民主集中制来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我们做所有的立法、决定、监督事项的时候,都是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决的方式形成人民的意志。所以,我们的立法机关是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我们的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虽然在决策的时候,更多强调的是总理和首长个人的权力,但形成决策要广泛听取其他组成人员的意见,要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通过听证、信息公开等方式收集人民的意见。我们的法院形成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院形成检察委员会制度,这些制度虽然强调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涉及法院、检察院一些重大事项的时候,都是通过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我们组建国家政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五个原则,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载体。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法治强调什么?古希腊的圣哲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我们以前谈的是法制。法制有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我们用法治代替法制,强调不光要有法可依,更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这种全方位的法治概念,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任务就昭示出来了。所以,我们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法治应该是从立法到执法,到法的实施、监督、保障,到党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科学的有机的整体,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现。法治是实现国家根本任务、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保障。宪法是一个根本法,它是一个根本保障。

     

      当然,宪法蕴含的原则、原理不止这五个方面,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民族团结的原则,精简效率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原则,等等。我就不展开了。

     

      第三个要求是究法意。

     

      严复先生把法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翻译中文时,译为《法意》。我想,法意是法的品位、意境,对法意的追求、探究也是非常重要的。法意体现在国家制度中,那就是国家制度是不是按照宪法的规范、宪法的设计来运行。所以,我们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通过实施宪法,让文本上的宪法走进民众、走进课堂、走进工厂、走进农村、走进兵营、走进网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宪法的作用,感受到违宪行为的危害。我们对违宪违法行为决不会纵容,而是要给予严厉的制裁。

     

      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治理角度来说,将依法治理、依宪治理落到实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制度建设角度对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作出了重要部署。

     

      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我国在宪法监督制度上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下实行宪法监督。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们的宪法并没有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交给法院和检察院,而是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机关没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

     

      宪法监督的主体明确了以后,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宪法监督的时效性的问题。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几个具体的任务,比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一旦被实施,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宪法进行解释。我们把解释宪法的权力只交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也是一个宪法解释的机关,还是一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宪法为什么要解释?这与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是有关联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的规范具有原则性、根本性、纲领性的特点。对于这种非常抽象的、非常原则的规范,当要进行具体实施的时候,就会涉及对宪法的理解。如果有不同理解,在实施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争议。所以必须由一个权威的机关来行使这个权力,在我国行使这项权力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们通常说,解释方法是循序渐进的。比如说,文义解释是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当我们对一个规范进行理解的时候,首先看到的就是一个规范的文本,所以,文义解释是我们理解宪法最基本的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这是一个宪法的规范。北京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既是一个地理概念,也是一个政治概念。但是,宪法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市。北京市是一个行政区划单位。相对于国家首都来说,北京市是一个地方机关,当然它也承担着保障首都、保障中央政府的责任。因此,在理解的时候,大家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所以,如果要解释的话,这个权力就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文义解释不清楚,还可以进行逻辑解释。不光是要看一个宪法的条文,还要把这个宪法条文放在整个宪法典的逻辑里来理解。这个时候的条文就不仅仅是某一条具体条文,还要把整个宪法的原理、宪法的精神、宪法的价值通过逻辑灌注到这个条文里面去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原旨主义解释。制定修改宪法的时候,当时的立法者是怎么考量这个问题的,对我们解释宪法、理解宪法应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再比如还有利益平衡的解释。一个法律最终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化解纠纷的。当需要化解的纠纷非常复杂、非常多元的时候,那么我们的解释最终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把宪法的精神价值运用到对一个规范的理解中去。所以,宪法解释的方法是通向宪法真正意图的一个渠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则,大家都可以参与到解释里面来,也通过程序和规则对解释的行为加以规范,保障宪法四十一条所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的知情权、救济权、参与权,通过这样一种解释的程序表现出来。这是我们国家推进制度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同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一旦宪法监督加强时效性之后,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来完成。如果没有配套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就容易流于空泛,比如说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在我们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首先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一个方式就是事先的审查或者事中的审查。也就是,当我们要一个立法规划的时候,首先就要进行一个合宪性的判断;其次,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法律的起草、审议也要通过合宪性审查,使我们制定的法律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价值。还有一种合法性审查,就是说,当下位的法律,比如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制定、运行的过程中,是不是违反宪法了?我们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我们现在国家设立了这样一个规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是一种事后审查的方式,如果规范性文件在备案的时候,我们的有权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违宪违法了,这个时候可以进行事后的监督。在一个国家里面,判断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合宪合法,最大的动力源还是在人民群众。所以,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如果确实发现是违宪违法的话,工作机构就要向有权机关建议进行审查;撤销违宪行为。2018年宪法修改以后,所有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虽然我们有一个限制,即: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从立法主体来说,地方立法主体增加到354个。这么大量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符合上位法,是不是符合宪法,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们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所以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也包括“两高”司法解释,中国“两高”的司法解释,实质上是脱离开具体案件进行解释的,它的解释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在制度建设里提出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对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这里特别要提到一个审查主体问题,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但是因为全国人大是一个不超过3000人的会议性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175人,也是一个会议性的机构。然而,监督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是一个经常性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我们要有具体的工作部门。2018年修改宪法的时候提出要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专门研究,给宪法法律委员会赋予了五大职能: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这五大任务的具体落实,对我们国家宪法监督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我们要实现依法治理,除了落实宪法以外,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比如立法制度完善问题,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再比如执法的问题,政府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要建立一个高效的权威的廉洁的政府,通过法治保障“放管服”改革。还有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等等。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与大家共勉: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天和地相隔,也不是山和水相隔,而是心到手的距离。心是想的,手是做的。建设法治中国,任务是非常艰巨的,道路是非常曲折的,但如果我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那么法治中国的未来是可以预期的,我们的制度自信也可以通过外化于形、内化于心,增强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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