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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利:兼投不兼中,中哪个包谁说了算?

2020-02-0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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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学院资源库建设项目分两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对工期要求较高,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两包兼投不兼中。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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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机电学院资源库建设项目分两包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人对工期要求较高,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两包兼投不兼中”。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审,两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都是A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A公司只能成为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那么,A公司是哪一个包的中标供应商呢?又是谁说了算呢?
  
  第一种意见是,应当由采购人说了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力,应该由采购人确定A公司中哪个包。
  
  第二种意见是,当合约双方发生争执时,应该按照“逆合约编写者”的原则来处理。也就是按照对编写者最不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按照对A公司有利的原则处理。A可以自由选择成为某一包的第一中标供应商,并放弃另外一包的中标候选资格。
  
  这就是目前兼投不兼中操作中普遍采取的两种方式。其实呢,按照国际惯例,还有第三种选择方式——“比价”。我认为,这种方式更合理一些。也就是说,在各包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全部排出后,再以相关包的合计中标价格最低为原则,来确定各包的最终中标人。这样的话,招标人花费了最小的代价,却完成了所有相关包的合约,非常高效,也非常合理。
  
  做个假设。上述案例中的包1,第一中标候选人A报价10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B报价103万元;包2,第一中标候选人A报价150万元,第二中标候选人C报价155万元。确定投标人A中包1,两个包的合计中标价格为100万元+155万元,共255万元。如果确定投标人A中包2,两个包的合计中标价格为150万元+103万元,共253万元。这两个可选方案合计中标价格最低的是:投标人A中包2、投标人B中包1(见附件一)
  
  当投标人A同时在3个以上的包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有两家投标人在2个包中,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需要计算的排列组合的情况还会多一些。但最终,还是要算出每个包件的合计中标价格,以总价最低为原则决定各包的最终中标人。
  
  除了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的招标外,各包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不应超过3家。如果采取采购总价最低的方案,可将上述“中标候选人排名”改为“综合得分排名”。即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每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包,当任意一家投标人被评为综合得分第一时,将以相关包的合计中标价格最低为原则,确定成为哪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自然,另外一个包也就应当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该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当相关包得分第二的投标人所投其他包的投标中已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则由得分第三的投标人递补,依次类推。不论各包的综合得分排名出现何种并列情形,评标委员会都将以合计中标价格最低为原则,来确定各包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当任一包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对该包进行重新招标。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世行评标指南中的规定,采用此方法的前提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即排名在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更高。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如果要采用这一方法,需要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因为此时排名在前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并不一定低于排名在后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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