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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

2019-02-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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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
正文内容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为深化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便利化水平,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承诺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不再申领《生产能力证明》,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
 
  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加工企业应具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厂、加工设备和工人,经营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三、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https://ecomp.mofcom.gov.cn/),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信息表》有效期为自填报(更新)之日起1年,到期后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企业应及时更新《信息表》。
 
  四、已网上填报《信息表》的企业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无须提交纸质《信息表》。
 
  五、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生产能力证明》,且信息无变化的,仍可凭有效期内的《生产能力证明》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续。
 
  六、企业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被记入企业诚信记录,并依法采取降低海关信用等级等措施。
 
  七、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继续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推介,确保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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