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要求采购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一般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各级财政部门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系统,开辟预付款支付绿色通道,保证预付款支付及时、高效。
三是鼓励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交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供应商提供的履约保函,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也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是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积极推进“政采云”平台“政采贷”功能建设和内部流程改造,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发展普惠金融,破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复工复产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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