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长沙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并领先全省在县级层面组织实施,确保各类企业最大程度参与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负面清单》明确43类禁止事项130条具体条款,从源头规范采购行为,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四大类适用主体作出禁止性规定,包含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商务条款、评审因素、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评审职责、评审过程、供应商行为等方面,为参与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划定红线,保障企业切身利益。
《负面清单》从营商环境优化方面着手,清理了一批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简化采购活动材料要求,建立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从监管机制强化方面发力,精简了一批事前审批环节,规定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时效,明确采购行为底线,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依法保障采购各方合法权益。从执行采购政策方面做实,落实了一系列预留份额、评审优惠、合同融资等惠企政策,优化评审因数设置,逐步构建采购需求特点与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相匹配,价格与质量、效率、风险相统一的体系化的交易制度。《负面清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执行3个月以来,全县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构建形成,四大成效作用明显。
(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理顺。负面清单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打破市场控制和垄断,为供应商提供平等机会,增加自身竞争力,更好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采购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厘清。通过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督促采购人建立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有助于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在确立采购人主体职责的基础上理顺好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形成责任明晰,监督有力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三)政府采购活动红线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进一步夯实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基础,客观上遏制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歧视性、限制性、排他性条件的设立,有效促进政府采购交易的公开透明,推动长沙县“阳光采购”建设。同时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提升编制文件质量,有效减少采购时间。
(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实施《负面清单》模式是落实长沙县优化营商环境“双指标”“指标长”的主要措施之一,是对标宁波等先进城市标准的制度创新,有效破除采购项目门槛障碍,促进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效引导供应商注重产品质量,降低企业成本,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