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民政局火化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2019-09-06
基本信息:
所属地区:福建-三明
所属行业:其他
项目名称:宁化县民政局火化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机构:
业主单位:
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正文:
宁化县民政局火化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民政局
乙方:三明东海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G[GK]2019044的宁化县民政局火化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解锁编辑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901 火化设备 火化设备 1 套 国内 873600 873600 鸫海牌 DH型 无
合计: 8736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柒万叁仟陆佰元整(¥8736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两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殡仪馆;
4.3交付条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人向招标方提出验收申请,由招标方组织最终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中标方和招标方及相关部门共同完成。所有货物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本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货物验收分中标人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货物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安装完支付40%,验收合格后支付25%,剩余5%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1年)。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 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的5%的履约保证金,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中标人向招标方提出验收申请,由招标方组织最终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采购人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同质保期。
10、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需方向供方偿付总值30%的违约金。2.需方逾期支付款项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3.供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向需方偿付总值30%的违约金。4.供方不能提供服务的,供方向需方支付总值30%的违约金。5.供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总额5‰的违约金。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授权三明东海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为本合同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项目的设备运行服务、验收、开票结算的事宜。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条款,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本合同任何条款不能认定为任何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宁化县民政局 乙方: 三明东海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宁化县财福源广场6-7楼 住所: 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古达路17号4号楼202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韩井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8250593661
联系方法: 1382193534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支行
账号: 账号: 695327756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