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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9-11-11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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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9-11-09 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 招标代理: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招标截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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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19-11-09     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 招标代理: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招标截止:2019-11-15 所属地区:上海-上海 所属行业:商业咨询服务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投标。 4、资質要求:营业执照范围内具有“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 2、采购编号:BCJS2019247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对松江双拥主题雕塑进行设计制作服务,合格的供应商应按招标人要求“围绕双拥主题”提供设计方案和后期制作,及所需费用报价。 4、采购预算金额:298000元 5、项目地址:招标人指定地点 6、工期:7日历天,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否则因延期等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中标人全权负责。 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办法 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4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00时、下午13:30~16:00时,节假日除外),在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405室报名并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文件费600元/本,逾期不再办理。 ★进行现场报名及验证需携带的资料为: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含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合格供应商相关证明材料(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纳税凭证、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或半年内基本账户银行资信证明)的复印件; (3)“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页面网页截图;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或法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资質要求:营业执照范围内具有“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且不接受除公章以外的:比如投标专用章等。 原件审阅后当即退回。如以上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报名将不予接受。 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磋商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注: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時間及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時間:2019年11月19日10: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19年11月19日。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405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405室。届时请供应商授权代表准时出席磋商会议,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10:00前以书面(传真)形式告知采购方,采购方将主动或依据响应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松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中山中路38号10号楼 邮编:201600 联系人:彭杰 电话:021-37736774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405室。 邮编:201699 联系人:刘老师 电话:021-51537688 传真:021-51537688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前附(置)表 序号 目录名称 内容 1 项目名称 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 2 项目采购编号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 项目地址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4 项目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 5 最高限价 298000元 6 交付日期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9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0 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所规定的 服务类 招标的收费标准,向 成交供应商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 11 报名、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2 现场验证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3 现场踏勘 不组织 14 书面提问截止時間 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主动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磋商文件,并发布澄清公告。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无疑问。 15 答疑会(如有)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6 响应有效期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90天 17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時間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8 磋商时间、地点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9 供应商磋商时 需携带材料 1、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交一正三副和电子版响应文件。 20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21 资格条件审查 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条件响应表》 22 符合性审查 无效标条款 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有关格式《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23 政策功能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执行财库(2017)141号文。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 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中所述的采购人。 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定义 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 2.6“甲方”系指采购人。 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供应商 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磋商费用 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 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邮箱、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 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 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人:黄老师,电话:(021)51537688,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405室。 7. 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 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提交响应文件,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至评审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其他 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邀请》、《采购需求》和《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磋商文件 10. 磋商文件构成 10.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采购需求 (5)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其响应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0.3供应商应认真了解本次采购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0.4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按《采购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1.2对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响应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召开答疑会的,所有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供应商如不参加,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踏勘现场的,供应商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供应商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供应商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 12.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采购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响应文件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4.1响应文件应从提交截止之日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书面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磋商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4.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供应商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响应文件构成 15.1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分类明细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4)《资格性响应表》 (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6)《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7)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8)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7. 磋商响应函 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响应函》。 17.2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响应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17.3响应文件中未提供《磋商响应函》的,为无效响应。 18. 报价一览表 18.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响应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报价 19.1供应商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报价应当是供应商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经通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19.2报价依据: (1)本磋商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 (2)本磋商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 (3)其他供应商认为应考虑的因素。 19.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供应商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货物、服务质量,减少货物、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19.4除《采购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每一种单项货物、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响应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其响应均将予以拒绝。 19.5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报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予以拒绝。 19.6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分类明细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7应以人民币报价。 20.资格性、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性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响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性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响应。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0条“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响应的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23.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3.2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供应商的公章。供应商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其中对《磋商响应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性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供应商未按照上述要求加盖公章的,其响应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审时将按照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 23.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供应商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复印件应清晰简洁、规范。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4. 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按照要求填写所有响应内容。 24.2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磋商响应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复印、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供应商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审结果,并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 25.1供应商必须在《采购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将响应文件正式提交。 25.2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時間。 25.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后提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拒绝接收。 2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 五、评审 27. 磋商小组 2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磋商小组负责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8. 磋商程序 28.1由竞争性磋商小组负责主持磋商,整个竞争性磋商程序如下所述: (1)对进行磋商文件进行确认,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2)对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确认,统一推荐并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3)对个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认其是否合格;对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应予以告知,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初步评审合格的供应商逐个进行磋商。 (5)如决定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各供应商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 (6)要求参加摊牌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最后报价。 (7)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并最终确定想采购人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28.2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提交的补充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9. 评审的有关要求 29.1磋商小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磋商小组成员及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 29.2评审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9.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审活动的正常进行。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采购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 2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无义务向供应商做出有关评审的任何解释。 六、定标 30.确认成交供应商 除了《供应商须知》第33条规定的采购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 31.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1.1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1.2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1.3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的未成交通知。 32.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退回响应文件。 33.采购失败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在评审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资格条件或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2家;或者在最后报价时,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2家,磋商小组确定为采购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失败公告。 七、授予合同 34. 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把合同授予根据《供应商须知》第30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35.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审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成交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第四章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 松江双拥主题广告宣传雕塑设计制作项目 项目预算 采购预算金额为298000元,超过预算的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商务要求: 类别 要求 响应有效期 磋商后90天 付款方式 活动结束后一次性付款 交付地址 采购指定地点 转让与分包 (1)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 (2)本项目不得分包。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其中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不限于下列):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分类明细表》 (4)《资格性响应表》 (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6)《商务要求响应表》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 (10)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 (11)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磋商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以银行对账单电子划缴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等完税凭证为准];磋商日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收据或《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缴费状态应为“正常缴费”)等缴款凭证为准]。 (1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截止至磋商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3)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 (1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 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日前半年内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可以提供上述规定时间的银行资信证明。 (15)合格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 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 (2)其他必要的说明。例如,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等。 (3)按照《采购需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有关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 四、项目采购需求 双拥雕塑制作工程量清单 序号 名称 尺寸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雕塑造型部分 1 立牌-不锈钢板造型烤漆 (3.68+0.25)*5.5米*2面 平方 43.2 加厚双面烤漆立体造型(侧厚35cm) 2 立牌-内衬钢架结构 (3.68+0.25)*5.5米*2面 平方 43.2 40*40mm镀锌方管钢架结构+焊接 3 雕塑底座-不锈钢板造型烤漆 立面(13.7+1.65)*2面*0.85米 顶面1.65*13.7米 平方 48.7 不锈钢焊接造型+汽车烤漆 4 雕塑底座-钢架结构 立面(13.7+1.65)*2面*0.85米 顶面1.65*13.7米 平方 48.7 40*40mm镀锌方管钢架结构+焊接 5 logo外圈 186*186cm 平方 3.46 不锈钢烤漆造型logo(侧厚35cm) 6 logo内圈 148cm*1个 米 1.48 不锈钢烤漆造型logo(侧厚20cm) 7 红色三维立体五角星造型双面 69cm*1个 个 1 不锈钢三维立体五角星造型 8 金色三维立体五角星造型双面 110*116xm 个 1 不锈钢三维立体五角星造型 9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22cm*9个字 米 1.98 紫铜仿古字 10 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25cm*9个字 米 2.25 紫铜仿古字 11 军民鱼水一家亲 70cm*7个字 米 4.9 加厚双面烤漆不锈钢立体字(侧厚15cm) 12 方通造型 40*100mm 米 50 烤漆铝方通定制40*100mm 13 小鹿造型剪影 68*77cm 米 0.77 加厚双面烤漆立体造型(侧厚10cm) 14 大鹿造型剪影 103*169cm 平方 1.74 加厚双面烤漆立体造型(侧厚15cm) 15 鹿回头造型剪影 120*164cm 平方 1.97 加厚双面烤漆立体造型(侧厚15cm) 16 松江建筑造型元素剪影 669*100cm 平方 6.69 加厚双面烤漆立体造型(侧厚15cm) 17 红色飘带造型 1046*269cm 平方 28.1 加厚双面烤漆立体造型(侧厚35cm) 18 红色飘带造型-内衬钢架结构 1046*269cm 平方 28.1 40*40mm镀锌方管钢架结构+焊接 二、基础及安装部分 1 基础地基-地基C40商砼 100*100*200cm*8个 立方 16 混凝土 2 基础地基--螺栓预埋件 M18预埋螺栓 套 8 预埋螺栓 3 基础地基--钢板 15mm钢板100*100cm*8套 套 8 15mm钢板 4 基础地基支模 100*100*200cm*8个 平方 64 木工板支模 5 地基挖土及制作人工费 100*100*200cm*8个 个 8 人工费 三、运输及辅料费部分 1 铁艺雕塑运输费   次 2   2 钢材及板材运输费   次 4   3 钢架安装人员设备运输费   次 4   4 焊接钢架辅料费   项 1   5 混凝土运费   项 1   6 垃圾回运费   项 1   7 垃圾处理费   项 1   8 吊车费用   班台 4     第五章 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  一、响应无效情形 1、磋商小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以及《资格性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响应的,相关响应均无效。 3、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响应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响应无效。 二、竞争性磋商程序 1、成立磋商小组。本项目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少于2人,评审专家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本项目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对进行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确认。 (2)对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确认。 (3)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认其是否合格;对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应予以告知,并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初步评审合格的供应商逐个进行磋商。 (5)如决定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各供应商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 (6)要求参加摊牌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時間前提交最后报价。 (7)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详细评审,并最终确定向采购人推荐的成交候选人。 3、澄清有关问题。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或经磋商小组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及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除外。 4、比较与评分。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磋商小组按照每个供应商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依此类推。其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项目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三、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总分为100分。 1、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磋商报价得分=价格分值×(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 (2)磋商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价格最低的报价。 (3)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无缺漏项的,最终报价即最后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供应商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最终报价也即最后磋商报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最终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最终报价10%的,其响应无效。 (4)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供应商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响应(或参加磋商、报价),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响应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5)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100分) 序号 评审内容 类型 主要评估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 1 报价得分 客观分 报价得分 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30%×100 30 2 设计制作方案 主观分 设计制作方案 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制作方案的完整性、新颖性、可行性以及对采购人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打分。 30 3 组织方案 主观分 组织方案 根据响应供应商提供的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可执行性、细化程度等进行打分。 20 4 综合实力 主观分 综合实力 根据响应供应商履约能力、人员结构、财务状况等综合实力进行打分。 10 5 人员配备 主观分 人员配备 根据响应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团队构成、人员资历、履历等进行打分。 10  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采购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向贵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电子版一份。 据此函,供应商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磋商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响应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_____日。 4.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標保證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或其他任何 磋商。 8.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磋商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 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名: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年月日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总价 人民币 元 (大写金额) 元 交付日期  备注   填写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需求》和《供应商须知》的要求报价。 (3)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3、报价分类明细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报价项目 项目费用 项目费用组合明细 备注 1     2     3     4     5     6     …     报 价 合 计    说明:(1)请按照项目内容细化,逐项填表。如表栏格式不够可自行划表填写。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保留到整数。 (3)单价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单机及联动)、包装、运输、保险、税金等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时的全部费用。 (4)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5)报价总价须包含项目验收合格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4、资格性响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磋商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应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备注 资格条件审查 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响应无效: (1)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供应商名称与磋商报名时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不一致,或无效的; (3)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本项目资质证书指:(无); 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磋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说明:①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为法人的,须提供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或磋商日前半年内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可以提供上述规定时间的银行资信证明。②税收证明,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纳税凭证(完税证明或税收缴款);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③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近三个月内任意一月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社保征收收据或缴纳清单凭证);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4)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页面截图(页面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中,联合体协议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磋商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响应文件名称与页次 备注 符合性审查 无效标条款 (1)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3)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磋商方案的除外;    (5)经磋商小组审定,明显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    (6)经磋商小组审定,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供应商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7)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8)供应商有串通磋商文件、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供应商不符合《供应商须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有“★”条款要求的;    (11)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6、商务响应表格式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是否响应 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 响应有效期    交付日期    付款方式    合同转让与分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 序号 响应项目 主要内容概述 详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页次 备注 1     2     3     4     5     6 …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审方法及评分细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致: 我(姓名)系(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公司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响应、开标、磋商、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公司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响应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响应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供应商(公章):受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日期:日期:    9、供应商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金额(万元) 用户情况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方式 1         2         3         …         说明: (1)近三年指:从磋商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在管项目或已完成的项目。 (2)供应商最多提供10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10个仅取前10个项目业绩进行评审。 附: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用户评价等,其中合同复印件指包含合同金额的合同首页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尾页。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10、供应商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11、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所属行业为______,截至上一财年末,公司资产总额______万元,营业收入______万元,从业人员______人,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供应商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供应商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 明 本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供应商与项目相关的资质等证书汇总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资质等证书名称 数量 详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页次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         2、主要管理制度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执行起始时间 备注 ……     说明:列出目录即可,主要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在技术响应文件相应部分另行提供。        3、人员来源一览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岗位名称 数量 人员来源 ……    说明:“人员来源”是指:本企业在职职工等。    4、项目经理情况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和专业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联系方式  执业资格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经理的理由:  本项目经理管理思路和工作安排: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项目组成员姓名 年龄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学历和毕业时间 职称及职业资格 相关工作经历 联系方式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6、项目组织实施进度表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执行起始时间 备注(负责人)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 应 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 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元整。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服务地点:。 2.3服务期限 本服务的服务期限:。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本合同款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服务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 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服务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应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9乙方应按《劳动法》用工,并根据实际合理配置相关人员、设备,自行解决员工的住宿。 9.10涉及调整作息时间,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置。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权威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本合同一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 19.合同附件 19. 1本合同附件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0.合同修改 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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