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毒站消毒剂、纸箱、容器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福州市消毒站消毒剂、纸箱、容器采购
品目货物/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采购单位福州市消毒站
行政区域福建省公告时间2020年01月10日 11: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01月13日 09:00 至 2020年01月21日 17:00
招标文件售价¥1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2号楼6层)
开标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4:30
开标地点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2号楼6层)
预算金额¥101.76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67581
采购单位福州市消毒站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市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科长 15959146591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2号楼6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张先生 0591-87867581
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消毒站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州市消毒站消毒剂、纸箱、容器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州市消毒站消毒剂、纸箱、容器采购
项目编号:FJZFZB-G-2019035-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6758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州市消毒站
地址:福州市
联系方式:张科长 1595914659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先生 0591-87867581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2号楼6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名称预算单价(元)预估数量预算价(元)服务期限服务地点项目要求采购人
1次氯酸钠Naclo0.525/斤20000斤/月252000
2年
采购人指定地点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福州市消毒站
2佳灵牌533含氯消毒剂纸箱(含垫片)6.5/个1100个/月1716002年
3聚乙烯吹塑533消毒剂容器0.75/个33000个/月5940002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01.7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1月13日 09:00 至 2020年01月2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2号楼6层)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大自然创意园2号楼6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合同包一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相关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自行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承诺,须提供承诺函。
3.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
3.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3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3.1.5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3.1.6-1本企业财务状况报告;
3.1.6-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1.6-3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1.6-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6-6.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
3.1.7制造商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
代理商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制造商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4.本项目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包二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相关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自行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承诺,须提供承诺函。
3.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
3.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3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3.1.5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3.1.6-1本企业财务状况报告;
3.1.6-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1.6-3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1.6-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6-6.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
4.本项目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包三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相关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自行对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承诺,须提供承诺函。
3.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
3.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3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1.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
3.1.5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3.1.6-1本企业财务状况报告;
3.1.6-2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3.1.6-3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1.6-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1.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1.6-6.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均须注明网址)
4.本项目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mail:fjzfzb@sina.com
招标文件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售价1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我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异地购买标书者,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告提供的账户上,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文件购买人的公司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及邮箱地址一并标注后传真至我司。
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保证金、
购买招标文件及招标服务费账户开户名:福建省正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软件园支行
帐 号:35001878041052502899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5〕38号“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 的政府采购政策。
(3)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